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人民群众在线到场诉讼和人民法院在线管理案件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在线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正当诉讼权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王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新媒体等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接待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
详细修改意见可接纳书面寄送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详细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革新向导小组办公室(注明在线诉讼司法解释反馈意见),邮编10006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sgbghc2014@163.com,本次征求意见停止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何 帆、李承运 010—67555857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和规范人民法院在线管理案件,完善在线诉讼法式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到场人诉讼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执法划定,联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划定。第一条【在线诉讼涵义及效力】在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到场人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案件的起诉、受理、送达、调整、证据交流、询问、听证、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者部门诉讼环节的诉讼形式。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运动,与线下诉讼运动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建设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开展在线诉讼的专用平台。
第二条【在线诉讼适用规模】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思量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决议在线管理以下案件:(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二)民事特别法式、督促法式案件;(三)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上述案件在线下管理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适用在线诉讼。第三条【在线诉讼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向当事人见告案件在线管理的详细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和执法结果,并在立案和审理前准备阶段征恰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在第一审法式中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决议在第二审法式、审判监视法式或者执行法式中继续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另行征恰当事人同意。对暮年人群体适用在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充实尊重暮年人意愿,细化说明见告事项,优化设置平台功效,降低在线诉讼难度,引导资助暮年人熟悉、掌握在线诉讼操作流程,为暮年人群体到场在线诉讼提供全方位司法便利。
第四条【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效力和规模】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在线诉讼运动的,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或者不推行相应诉讼义务。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因存在小我私家意愿变化、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认为不宜全程在线诉讼等情形,提出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举行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在线开展相应诉讼环节5日前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举行。
已经完成的在线诉讼运动具有执法效力。当事人明确表现差别意对自身到场的全部或者部门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针对该方当事人的全部或者部门诉讼运动应当在线下完成。一方当事人差别意对换解、证据交流、询问、听证、庭审、宣判等需要各方当事人配合到场的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要求各方当事人均在线下完成的,应当提出详细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下完成;理由不建立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接纳同意方当事人线上、差别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完成。
第五条【身份认证】到场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到场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相反证据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人民法院凭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对在线调整、证据交流、庭审等多方到场的诉讼环节,接纳短信验证、二维码扫描、人脸识别等方式再次验证身份。人民法院认为有须要的,可以要求在线下进一步核实相关诉讼主体身份。
第六条【在线调整】人民法院、特邀调整组织、特邀调整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整平台等开展在线调整运动。在线调整应当遵循调整保密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到场人、特邀调整主体以及平台建设主体不得录制调整音视频,不得披露、流传调整历程和内容。
第七条【在线立案】当事人接纳在线方式提交起诉质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质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置惩罚:(一)切合起诉条件的,挂号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用度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二)提交质料不切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诉讼平台实时要求补正,并一次性见告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质料后越日重新起算;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质料作退回处置惩罚。(三)不切合起诉条件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裁定或者决议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在线应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议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到场人,并征求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到场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相识案件信息、吸收和提交诉讼质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被通知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关联诉讼平台的,视为差别意对其适用在线诉讼,相应诉讼环节应当在线下完成。第九条【电子质料提交】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将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署理意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等线下诉讼质料,以及书证、物证、判定意见等实体证据质料,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作电子化处置惩罚后上传至诉讼平台,或者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署理意见等诉讼质料。当事人的诉讼质料或者证据质料为电子数据,且人民法院诉讼平台与相关平台系统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提交电子化质料确有难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提交的线下质料作电子化处置惩罚后导入诉讼平台。第十条【电子化质料效力】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质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事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原件、原物,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质料与原件、原物纷歧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二)电子化质料出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花样不规范的;(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治理相关划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四)凭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认为有须要提交原件、原物的。第十一条【电子化质料形式真实性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质料,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切合原件形式要求:(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质料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二)电子化质料形成历程经由公证机关公证的;(三)该电子化质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过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四)电子化质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质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十二条【在线证据交流方式与效力】人民法院凭据案件情况,可以向各方当事人发送在线证据交流通知,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的方式在线交流证据。双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流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陆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化证据质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质料副本,集中揭晓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流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划分登陆诉讼平台,检察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化证据质料并揭晓质证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在线证据交流方式无法告竣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申请,决议在线证据交流的详细方式。第十三条【电子证据质料的认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质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关于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等相关划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正当性。第十四条【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质料上链后未经窜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五条【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存证平台是否切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划定;(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使用技术手段不妥干预取证、存证历程;(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切合清洁性、宁静性、可用性的国家尺度或者行业尺度;(四)存证技术和历程是否切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情况、技术宁静、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凭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详细泉源、生成机制、存储历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第十七条【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凭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判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举行核对。第十八条【异步审理的涵义、规模和效力】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划分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整、证据交流、谈话询问、庭审等诉讼运动。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完成在线诉讼运动的,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第十九条【异步庭审适用条件】案件同时切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录制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根据庭审法式环节非同步完成庭审运动:(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到场庭审确有难题;(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现同意;(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法式或者民事、行政浅易法式审理。第二十条【在线庭审适用规模、方式和条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凭据案件庞大水平、技术条件、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议接纳在线视频方式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一)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现差别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现差别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二)双方当事人显着不具备到场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检验实物的;(四)案件疑难庞大、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未便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执法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接纳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历程中泛起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
已完成的在线庭审运动具有执法效力。第二十一条【通告案件适用在线庭审】需要通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通告中见告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
被通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现同意在线庭审的,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到场庭审。
第二十二条【在线庭审情况】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举行。在线法庭应保持国徽、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设置情况要素齐全的虚拟法庭。
因存在特殊情形,确需在法庭或者虚拟法庭之外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出庭人员到场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平静、无滋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关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到场庭审。出庭人员在线庭审情况不切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纠正,出庭人员拒不纠正或者调整后仍不切合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接纳训诫、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线庭审纪律】出庭人员到场在线庭审历程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听从审判人员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所克制的行为。出庭人员泛起不定时到庭、脱离庭审画面、庭审音视频静止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应看成出提示、警告,并要求出庭人员说明理由。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行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定时到场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脱离庭审画面,视为“中途退庭”,划分根据相关执法及司法解释划定处置惩罚。出庭人员不听从法庭诉讼指挥,实施妨害在线庭审秩序的行为,经提醒、警告、训诫后,仍拒不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接纳强制关闭音视频功效、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证人在线出庭】证人等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候审室、隔绝音视频信号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受他人滋扰。当事人对质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须要的,可以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判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参照证人在线出庭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线庭审公然】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根据执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划定公然庭审运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划定的依法不公然审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在线庭审,但庭审到场人不得违规录制、截取、流传涉及庭审历程的音视频、图文资料。庭审到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视情节轻重,可以接纳训诫、责令退出在线庭审、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电子送达方式、规模和条件】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然网、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在线诉讼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裁判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质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现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或者答应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吸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到场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而且未明确表现差别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电子送达讯断书、裁定书、调整书等裁判文书的,应当见告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七条【电子送达确认】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吸收电子送达的详细方式和地址,并见告电子送达的适用规模、效力、送达地址变换方式以及其他需见告的送达事项。第二十八条【电子送达生效尺度】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凭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质料,或者凭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审判系统中全程留痕。
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对同一送达质料接纳多种电子送达方式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第二十九条【电子送达的附随职责】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应当同步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吸收、下载相关送达质料。
第三十条【在线签名和确认】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换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质料予以确认。第三十一条【电子笔录】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调整、证据交流、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等方式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执法效力。第三十二条【电子卷宗档案】人民法院接纳在线方式管理的案件,应当使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使用等,根据档案治理相关执法法例的划定执行。案件无纸质质料或者纸质质料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质料的,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接纳电子卷宗取代纸质卷宗举行上诉移送。第三十三条【在线执行法式】执行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化质料提交、在线执行息争、在线询问当事人、电子送达等环节,参照诉讼案件相关规则管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产业查控系统、网络拍卖平台、信用惩戒系统等,在线完成产业查明、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和惩戒等执行实施环节。
第三十四条【刑事案件在线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自诉、速裁法式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在见告当事人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接纳在线方式召开庭前集会、提讯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告讯断等。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的身份认证、电子质料提交、在线庭审条件和方式、在线庭审情况、在线庭审纪律、在线签名或者确认、电子笔录等规则,适用本划定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在线诉讼数据掩护】在线诉讼历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除人民法院依法公然的以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到场人、第三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流传和使用。泛起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详细情节,依照执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划定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附则】本划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泉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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